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陕0924执364号之六

( 2018 )陕0924执3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龚世杰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世杰;刘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24执3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龚世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勇,男,汉族,1961年5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浩东,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龚世杰与刘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浩东应向申请执行人龚世杰偿还借款本息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15.00元,合计102,01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浩东在招商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浩东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68.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