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24执3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龚世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勇,男,汉族,1961年5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浩东,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龚世杰与刘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浩东应向申请执行人龚世杰偿还借款本息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15.00元,合计102,01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浩东在招商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浩东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68.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张春东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