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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81民初7号

李某某与张某、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赵某某;沈阳市九农高科种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81民初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张某,男,约43岁,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

被告:赵某某,男,约55岁,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沈阳市九农高科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有。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赵某某、沈阳市九农高科种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