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81民初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张某,男,约43岁,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
被告:赵某某,男,约55岁,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沈阳市九农高科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有。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赵某某、沈阳市九农高科种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