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72民特305号
申请人:张亭,女,199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申请人张亭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8年3月8日0100时左右,张永刚随“鲁乳渔54905”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张永刚由此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永刚,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李家村33号,系申请人张亭的父亲。2018年3月8日0100时左右,张永刚随“鲁乳渔54905”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张永刚由此失踪。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了张永刚因事故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申请人张亭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永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永刚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永刚因海难事故而至今没有音讯,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亭系下落不明人张永刚的女儿,其现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永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