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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72民特305号

张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6-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张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72民特305号

申请人:张亭,女,199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申请人张亭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8年3月8日0100时左右,张永刚随“鲁乳渔54905”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张永刚由此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永刚,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李家村33号,系申请人张亭的父亲。2018年3月8日0100时左右,张永刚随“鲁乳渔54905”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张永刚由此失踪。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了张永刚因事故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申请人张亭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永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永刚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永刚因海难事故而至今没有音讯,乳山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亭系下落不明人张永刚的女儿,其现申请宣告张永刚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永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