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4081号
申请执行人:丁乐斌,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新农居委会****,现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仝太彬,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新农居委会****现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丁乐斌与仝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乐斌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仝太彬给付借款本金10189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仝太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仝太彬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仝太彬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仝太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101890元未能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仝太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