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2号
原告:长城小家电批发部,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名品街。 经营者:陈小芝,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被告:彭小安,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长城小家电批发部与被告彭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城小家电批发部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小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小家电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小家电批发部撤回对被告彭小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城小家电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历代
书记员 黎香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