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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781民初1500号之二

林杰、曾炫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杰;曾炫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781民初1500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林杰,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陂面镇金龙街**,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新,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炫炽,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户籍住址阳春市。/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卫红,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杰与被申请人曾炫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杰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粤1781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粤Q×××××号中型自卸货车。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杰于2019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协商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林杰申请解除对粤Q×××××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粤Q×××××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荣 松

审判员 谢 夏 鸣

审判员 黄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璐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