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鲁慧杰,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张英豪,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关于鲁慧杰申请执行张英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4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张英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鲁慧杰装修款并赔偿损失共计1056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9月6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9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英豪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3000余元,冻结后实际控制金额6.78元;3、2018年9月6日,制作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张英豪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2018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张英豪纳入失信人名单;5、2018年9月20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经反馈,其名下无房产、土地;6、2018年9月26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8年10月19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8、2018年11月24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9、2018年12月18日,以电话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伟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