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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4民初10415号

暴发明与周显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暴发明;周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404民初10415号

原告:暴发明,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

被告:周显峰,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祥,现住赤峰市。

原告暴发明与被告周显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暴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显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暴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按照年利率6%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份,被告周显峰向暴发明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当时出具借条一枚,由中间人韩景平作证,当时承诺在一个月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但一直未付,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周显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9日,被告周显峰为原告暴发明出具金额为300000元的借据一枚,韩景平在此枚借据中的证明人后签字,此款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显峰欠原告暴发明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暴发明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原告暴发明负担165元,由被告周显峰负担2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晶晶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