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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行审3号

莱阳市房产管理处、莱阳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莱阳市房产管理处;莱阳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682行审3号

申请人:莱阳市房产管理处。

被执行人:莱阳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富水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莱阳市房产管理处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莱阳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莱阳市房产管理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被执行人莱阳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莱房执法决字[2018]第200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罚款20000元的处罚。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莱房执法决字[2018]第200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莱阳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莱阳市房产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莱阳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莱房执法决字[2018]第200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文志毅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徐维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