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7394号
原告:李某,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对女儿王宣棋每月有三次探望权,每月有三周的周五由原告接女儿王宣棋放学相处、周日下午4点由被告接回,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原告有权陪伴女儿一半的假期。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7日生有一女王宣棋。被告于2018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女儿由王某抚养,但就探望权未予以判决,现判决已生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就有近半年时间阻止原告见女儿,至今快一年的时间了,被告及家人拒绝原告见女儿。就原告探望女儿的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都有极大的不好的影响,主要如下:1、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原、被告无法协商一致,其根本未协商,与事实不符;2、原告的病会传染到孩子,影响到孩子的身体健康;3、原告要求一个星期的唯一两个休息日和周末将孩子接走,对孩子的学习有很大的影响;4、原告未尽到母亲的义务;5、孩子过生日,原告都没有给孩子打电话;6、原告两年多未和孩子一起生活;7、原告未关心过孩子的身体状况,内心需求,生活学习,原告生活不检点。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宣棋于2012年3月7日出生。原告曾于2018年7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王宣棋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上述事实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34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虽已离婚,但无法隔断孩子与母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母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现被告拒绝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婚生女身心健康成长。双方应在探望婚生女问题上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准则,多协商沟通。故原告在不影响王宣棋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女王宣棋一次(探望时间不超过48小时),寒、暑假各探望时间不超过10天(从2019年1月开始),直至王宣棋十八周岁,被告王某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卉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