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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24执833号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佛山浩信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佛山浩信时代照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24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 法定代表人邹航,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佛山浩信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居委东路**工业大楼**之一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亦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佛山浩信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3日提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724执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惠平

审 判 员  吴泽兵

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