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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民初418号

熊军伟与李纳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军伟;李纳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7民初418号

原告:熊军伟,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李纳威,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熊军伟诉被告李纳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纳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战友关系,2018年12月31日,被告李纳威给原告熊军伟打电话说他老婆住院,急需3000元住院,答应第二天还款,拖欠至今,电话一直不接,原告感觉受骗,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李纳威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1日,应被告李纳威的请求,原告以微信转账形式借给被告款3000元,此款虽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以上事实,有微信记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纳威欠原告熊军伟款3000元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清偿。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纳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熊军伟偿还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纳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