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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2刑初1410号

1410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82刑初1410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运输。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兆,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8)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案情复杂,于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奇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持B2驾驶证,驾驶苏A×××**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宜兴市京福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92.5KM岳南路路口处,因从机动车道变道驶入非机动车道靠边停车时,未确保安全,与由北向南同向行驶潘顺法(男,1944年11月8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潘顺法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10日死亡。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用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除法定保险赔偿以外,被告人陈某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厚琴、潘俊等人的证言笔录,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对上述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自首,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用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旭东

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郑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明星

书记员冯菲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