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035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负责人:黄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亮,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园,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庆凯,男,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负责人:于璇,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薛庆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