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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24执669号

梁成发与张秀琴、程木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成发;张秀琴;程木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24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梁成发,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张秀琴,女,196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汪清县。

被执行人:程木宝,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梁成发与被执行人张秀琴、程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吉2424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成发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秀琴、程木宝支付借款21000元及利息1079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9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在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2019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000元,并通过电话向本院保证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还清;5.2019年1月23日,本院将15000元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成发,梁成发同意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还清。 因双方达成的履行期限过长,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2424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自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