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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民初423号之一

曹秀梅、曹云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秀梅;曹云喜;曹瑞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423号之一

申请人:曹秀梅,女,193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曹云喜,女,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曹瑞喜,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申请人曹秀梅、曹云喜与被申请人曹瑞喜、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庄岩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曹秀梅、曹云喜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曹瑞喜名下75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秀梅、曹云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曹瑞喜名下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曹纪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