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2022民初164号

吴倩颖与谢兴尧、李红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吴倩颖;谢兴尧;李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2022民初164号

原告:吴倩颖,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系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兴尧,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

被告:李红梅,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原告吴倩颖与被告谢兴尧、李红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倩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倩颖负担。

审判员 刘 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雨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