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2022民初164号
原告:吴倩颖,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系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兴尧,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
被告:李红梅,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原告吴倩颖与被告谢兴尧、李红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倩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倩颖负担。
审判员 刘 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雨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