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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2执3431号

于杨与杨克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杨;杨克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202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于杨,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杨克达,男,1980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蒋希宏执行员 孙慧明执行员 杜庆敏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