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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24民初33号

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与王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33号

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3835531N),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轴承园区(西山)。

法定代表人:袁法喜,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嵊州市艇湖路**。

负责人:陈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峰,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芳,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俞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婕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