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33号
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3835531N),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轴承园区(西山)。
法定代表人:袁法喜,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嵊州市艇湖路**。
负责人:陈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峰,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芳,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东桥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俞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婕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