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吴兴举,居民。
被执行人:宋振平,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举与被执行人宋振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振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振平的银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天星 来源:百度“”
吴兴举、宋振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吴兴举,居民。
被执行人:宋振平,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举与被执行人宋振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振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振平的银行存款XXXX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天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