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4614号
原告:方军,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同,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刚,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耀良,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孙红,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方军诉被告王耀良、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方军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方军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