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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执8号

邱华魁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邱华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执8号 移送部门: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邱华魁,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户籍地江西省珠山区,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皖10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邱华魁罚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华魁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弘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