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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192号

陈建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建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192号 罪犯陈建坤,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2)胶南刑初字第8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陈建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坤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建坤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曾六次被判刑,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