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宝玉,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53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系江宝玉之夫。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宝玉、李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朱革新
审判员 许树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