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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284号

汪学兵与李桂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学兵;李桂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学兵,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保,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雯,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负责人:鲍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军,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李健,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汪学兵因与被上诉人李桂保,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学兵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汪学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学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汪学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建华

审判员  冯婧雅

审判员  宛洪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