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学兵,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保,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雯,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负责人:鲍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军,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李健,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汪学兵因与被上诉人李桂保,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学兵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汪学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学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汪学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建华
审判员 冯婧雅
审判员 宛洪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