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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03执1773号之一

李继华、袁文与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继华;袁文;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3执1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继华,女,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袁文,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峰。申请执行人李继华、袁文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9888元及办理产权登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8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2018年8月至1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242元,其中1544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698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3、2018年8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因徐州市云龙区丰源大厦1106室房产在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无法查到相关登记信息,故本案暂时无法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该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4、2018年8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5、2018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传唤、查找被执行人未果。6、2019年1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 勇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薛传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