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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2143号

常国平与张蒙、庞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国平;张蒙;庞路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2143号原告常国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张蒙,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庞路静,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常国平诉被告张蒙、庞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常国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国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俊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