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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光与被执行人刘克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保光与被执行人刘克杰

裁判文书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光,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克杰,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光与被执行人刘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胶执字第221号,执行标的额为91770元,本案于2012年6月5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2019年1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9)鲁0281执恢39号,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恢3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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