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光,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克杰,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光与被执行人刘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25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胶执字第221号,执行标的额为91770元,本案于2012年6月5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2019年1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9)鲁0281执恢39号,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恢3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