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昌,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日林,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积龙,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彩云,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华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南窑村。
法定代表人:许积龙,经理。
上诉人王春昌因与被上诉人汤日林、许积龙、连彩云、荣成市华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春昌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春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春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减半收取计2456元,由上诉人王春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光成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安姣姣
书记员丛铭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