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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民终2818号

王春昌、汤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春昌;汤日林;许积龙;连彩云;荣成市华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终2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昌,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日林,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积龙,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彩云,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华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南窑村。

法定代表人:许积龙,经理。

上诉人王春昌因与被上诉人汤日林、许积龙、连彩云、荣成市华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春昌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春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春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减半收取计2456元,由上诉人王春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光成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安姣姣

书记员丛铭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