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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1民初364号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书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书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21民初364号

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纬路富恒国际小区2-3-1601。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忠,公司员工。

被告:王书田,男,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新城小区**楼****。

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书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阳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