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480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公司员工。
被告:孟凡亮,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贾庭振,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张志冉,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单县。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亮、贾庭振、张志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截止2019年1月23日,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永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