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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申518号

郑丽雯、沈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飞宇;沈斌;郑丽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申518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丽雯,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万景村**南星桥**,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斌,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郑飞宇,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郑丽雯因与被申请人郑飞宇、原审被告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丽雯于2019年1月22日以与郑飞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丽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郑丽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喜妹

审判员  寿俊峰

审判员  寿凯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