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申518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丽雯,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万景村**南星桥**,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斌,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郑飞宇,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再审申请人郑丽雯因与被申请人郑飞宇、原审被告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丽雯于2019年1月22日以与郑飞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丽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郑丽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喜妹
审判员 寿俊峰
审判员 寿凯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