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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执2895号之二

陈圆汪明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206执2895号之二 被拘留人汪明章,男性,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陈圆与汪明章(2018)浙0206执28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汪明章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