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206执2895号之二 被拘留人汪明章,男性,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陈圆与汪明章(2018)浙0206执28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汪明章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