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4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美,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高明生,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俊美与被执行人高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明生存款72989.39元(本金70509.72元、案件受理费806元、申请执行费95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15.6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