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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执231号

刘俊美、高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俊美;高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4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美,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高明生,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俊美与被执行人高明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明生存款72989.39元(本金70509.72元、案件受理费806元、申请执行费95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15.6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