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终1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冰,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星,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潘宗路**/div>
法定代表人:涂果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林,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华勇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黄 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