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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28号

刘远远、马学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远远;马学宗;顾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远远,男,1968年6月出生,住夏邑县。被执行人马学宗,男,1975年8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执行人顾占海,男,1984年5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远远与被执行人马学宗、顾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马学宗、顾占海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履行了义务,共执行到位金额6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查世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卫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