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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4民初210号

张瑞锋与张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瑞锋;张保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4民初210号

原告:张瑞锋,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锋,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瑞锋与张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张瑞锋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瑞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瑞锋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