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4民初210号
原告:张瑞锋,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锋,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瑞锋与张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张瑞锋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瑞锋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瑞锋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