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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510号

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于建伟、牛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建伟;牛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510号

原告: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院慧谷大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R0A09C。

法定代表人:李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甫,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于建伟,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牛姣,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伟、牛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于建伟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尚德户用光伏系统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于建伟购买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光伏整套户用设备一套,设备总价10万元,于建伟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首付款2万元,余款8万元贷款后分期偿还。合同签订后,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于建伟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为于建伟所购的设备投了财产保险,但于建伟仅向其付款8万元,剩余2万元首付款至今未付。于建伟、牛姣系夫妻关系,于建伟、牛姣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故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于建伟、牛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于建伟签订的《尚德户用光伏系统销售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向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原、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约定争议应向河南宏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于建伟、牛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于建伟、牛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康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