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特109号
申请人:潘建国,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
申请人:李宁,女,汉族,1953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人潘建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潘建国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朱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