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05民特109号

潘建国、李宁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潘建国;李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特109号

申请人:潘建国,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

申请人:李宁,女,汉族,1953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人潘建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潘建国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朱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