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121刑初5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人王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2月2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朱章法,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人朱章法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锐、朱章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检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锐、朱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朱章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提供直接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章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锐、朱章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4月4日起,被告人王锐伙同王群(已判决)在长丰县双墩镇周边地区开设流动赌场,供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王群安排祝继胜(已判决)、陶春萍(已判决)于4月4日起在该赌场内负责发送赌场位置信息、布置赌场、开“场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人员望风、登记参赌人员信息以供发放出场费等;程良亭(已判决)负责为赌场望风。2018年4月7日,胡红梅、李漩(均已判决)入伙与王锐、王群共同开设赌场,四人平分抽头所获利润。同日,被告人朱章法与王冬(已判决)在该赌场负责望风。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锐等人将该赌场移动至长丰县双墩镇夏店村(又名南园村)桥湾组村民赵绵英家中继续经营时,被长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现场查获。经侦查人员检查,现场查获涉赌资金人民币82150元、牌九一副和骰子两个。4月4日至4月7日间,被告人王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锐、朱章法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1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现场示意图,检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锐社区矫正情况说明,证人季洪、邓某、朱某、李某1、王某、黄某、李某2、马某、胡某、陆某1、陆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群、祝继胜、李璇、胡红梅、陶春萍、程良亭、王冬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锐、朱章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锐、朱章法预缴了罚金,被告人王锐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朱章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受雇为赌场提供望风服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朱章法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预缴罚金,被告人王锐还主动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从严判处。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二、被告人朱章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王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葛子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仇丽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