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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执监1号

郭东旭、沙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东旭;沙珂;沙忠波;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祁永进;崔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郭东旭,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秀莲,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沙珂,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沙忠波,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工贸路南睢阳路西祥和馨苑**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沙珂,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祁永进,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崔文超,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郭东旭与被执行人沙珂、沙忠波、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服装厂、祁永进、崔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郭东旭向本院提出申请,强烈要求提级执行或者异地执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4386号民事判决书由睢县人民法院执行。虞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睢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董红军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