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02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许永强
被执行人:马亮本院在执行许永强与马亮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吉010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