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4执6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芳芳,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廖铭初,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324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芳与被执行人廖铭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廖铭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芳芳赔偿款45024.45元,但被执行人廖铭初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廖铭初在案件审理阶段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芳芳赔偿款8213.8元,尚欠36810.65元未给付,另查明被执行人廖铭初正在监狱服刑。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廖铭初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权、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等情况开展司法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489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廖铭初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李芳芳,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4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苏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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