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109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海霖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仰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5556962W。
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923219。
法定代表人:丁建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岛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