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733号
原告:李增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告:臧连启,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被告:张爱平,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原告李增运与被告臧连启、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增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增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增运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李增运负担。
审判员 许春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