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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民初733号

李增运与臧连启、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增运;臧连启;张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733号

原告:李增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告:臧连启,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被告:张爱平,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原告李增运与被告臧连启、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增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增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增运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李增运负担。

审判员  许春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