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20号 罪犯郭贵先,女,1979年7月12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郭贵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2009年5月至2015年6月先后四次经本院裁定减刑共计五十二个月。 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表扬六个;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2207.45分,折算转换表扬三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表扬一个;共获表扬十一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贵先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艳
审判员 赵曜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