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国荣,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前,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上诉人钱国荣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钱国荣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钱国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李天蔚
审判员 沈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步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