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12民初8437号
原告:陈汉林,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焰,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雁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江苏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德润大厦**。
负责人:江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汉林与被告海德(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陈汉林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汉林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汉林负担。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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