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淑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勋,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包嶂山村。经营者侯永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以法定起诉期限未届满为由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郭 磊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聂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