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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行审7号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淑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勋,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包嶂山村。经营者侯永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以法定起诉期限未届满为由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郭 磊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聂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