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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4执恢893号之五

孔祥武、周文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孔祥武;周文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恢89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孔祥武,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周文波,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武与被执行人周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周文波所有的鲁G×××××号车辆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文波所有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公众号“”